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特别对代理出口环节加强了监管。公告执行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公告规定——凡以代理形式出口货物,必须同步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主体信息和出口金额。如企业未如实报送,将按自营方式处理,由申报企业就该笔出口金额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义务。
多地税局对“买单出口”开刀
辽宁省沈阳市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办辽宁怡亚通电子通讯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加上处罚款,合计高达4.23亿元。
7月24日,内蒙古满洲市税务局发布一则处罚通告:某经贸有限公司在出口玩具、日用品等至美日市场时,未能提供真实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和结汇凭证,却虚构出口业务、违规申报退税,并套取财政补贴。因为拒绝更正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被罚了204.73万元。
可见,无论涉案金额大小,被击中的都是同一条灰色链路——买单出口。监管信号已然明确:金额大小不再是稽查门槛,模式本身就是“高危区”。由此可见,监管对该模式的关注早已在发酵,只是近期进入了集中落地阶段。
出口免税限时36个月
出口退税政策正在经历一场戏剧性回调。202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取消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限制。当时企业欢呼“随时申报即可退税”的宽松时代,如今戛然而止。
8月11日,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直接写进法规——买单出口的灰色缓冲期或将被进一步压缩。
其中三条内容与跨境卖家高度相关:
出口货物免税时效: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将被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一条)。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同样适用免税的服务或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也将被视同向境内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二条)。
委托出口责任划分: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需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委托方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未办理的,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免)税或缴纳增值税的责任(第五十条)。
根据最新征求意见稿,2026年1月1日将重启申报期限,但以36个月替代原90天期限。这一变化源于税务机关发现无期限政策带来三大征管漏洞:
“免抵额”附加税流失:部分生产企业因进项不足,长期不申报出口报关单,逃避附加税费;
“隐形”抵扣泛滥:贸易公司进货发票不合规无法退税,却将进项发票抵扣内销销项;
不收汇业务失控:对无法收汇的业务既不办理免税也不申报,进项却参与抵扣。
某省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透露:“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我们发现大量‘消失’的出口报关单。单我省就有超过20亿元出口额从未出现在退税系统中。”
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最长36个月内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面临按内销征税的风险!政策调整留给企业的窗口期正在快速关闭。距离新规实施仅剩不到5个月,而需要清理的历史遗留业务却可能跨越数年。
业内人士提醒,“不申报”和“手续不全”都将成为直接触发补税的高危点,买单出口、委托出口等灰色路径的合规成本将显著攀升,卖家必须尽快梳理进项票、合同、报关单等全链路凭证,防止新规落地后遭遇追缴。
目前该政策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落地时间与执行细则尚未确定,但其释放的信号已足够明确——跨境卖家的免税申报与手续合规,将迎来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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